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
(1)下列哪些属于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这些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比如主持人毕福剑的某些言论就侵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
(3)六项自由中,没有罢工的自由。1982 年立法者设定宪法的考虑:罢工是资本主义
社会无产阶级为面对剥削不得已采取的手段,而我国没有资本主义,当然也不存在剥削,因此没有必要采用罢工的手段。
(三)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取得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五)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3.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
也是公民的义务。
3.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5.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
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特定人的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4.烈军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