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三、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四、职权
(一)立法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人事任免权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四)监督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其他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任期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职权
(一)立法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二)人事任免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
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和军事法院院长;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6.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
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
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四)监督权
1.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五)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